校史研究

张彭春人权思想的当代启示

来源:南开大学报第1432期   发稿时间:2022-05-15

□常 健

张彭春人权思想的当代启示

张彭春(前排左一)与世界人权委员会主席、美国罗斯福总统的夫人埃莉诺·罗斯福(前排左二)在世界人权会议上

张彭春在参与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有关人权的重要思想,有些被吸纳进《宣言》,有些则没有。从当代人权面临的处境和挑战来看,张彭春先生的思想具有特别的启发意义,值得我们深入发掘、体会和弘扬光大。

  用中国文化精华滋养世界人权思想发展

    张彭春先生在参与和领导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展现出充分的文化自信。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第91次会议上的发言中,他指出,当欧洲在18世纪提出关于人权的进步思想时,中国的思想已经融入欧洲的人权思想。中国哲学家的译本已经为伏尔泰、魁奈和狄德罗等思想家所熟知,并启发了他们对封建观念的人文主义反抗。在第三委员会的演讲中,他引用孟子名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他指出,欧洲于18世纪首谈人权,而中国哲学家则远于两千年前即具有此崇高理想。他建议人权委员会秘书处花几个月的时间研究一下儒家思想的基本原理。
  从中国文化出发,他建议应当从尊严的角度来理解生命的价值。在1947年6月11日人权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第3次会议上,在对生命权的讨论中,张彭春建议对“生命”一词的定义应多加思考——是要仅仅意味着物质存在还是意味着更多的东西?他还认为草案应以某种方式强调生活本身的美好。在人权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第12次会议上的发言中,他认为注意人的文化发展很重要,要涉及“生活本身的更好发展”,因为只有物质存在是不够的。1947年1月31日人权委员会第7次会议上,张彭春指出,有必要肯定和扩大人与动物之间的差别。应当建立一种标准,以突出人的尊严的概念,强调对人的尊重。在人权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第8次会议上的发言中,他建议用“dignity(尊严)”这个词来代替“life(生命)”,即用“应当尊重人的尊严”的表述来替代“应当尊重人的生命”的表述。
  从中国文化出发,张彭春认为,应该用中国的“仁”的概念来丰富西方的“理性”概念。在人权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第8次会议上的发言中,张彭春提出,应该用“仁”的理念来丰富“理性”的概念。“仁”字的中文是由“二”和“人”两部分构成,翻译成英文就是“二人意识”(two-man-minded-ness),英语对应的词可能是“sympathy(同情)”或“consciousness of his fellowmen(考虑到他的同胞)”。他觉得这个新理念应该被作为人的基本属性。在人权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第13次会议上的发言中,他赞同英国代表的意见,即应增加“良心”一词,但除“理性”外,还应增加一些表示道德意义的词。
  从人与人的关系出发,他认为在主张权利的同时,有必要说明个人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在1948年6月9日人权理事会第51次会议的发言中,张彭春提出的修正案内容为:“行使这些权利需要承认他人的权利和所有人的福利。”在1948年6月10日人权委员会第67次会议上,张彭春表示,《宣言》应列入一项确定人人享有良好社会和国际秩序权利的一般性原则条款,并应该更进一步确定所有人都有责任为建立和维持这一秩序作出贡献。他强调这一问题十分重要,即必须在国家的义务之外,肯定个人有义务对他所要求的良好社会秩序作出贡献。因此,他建议在“人人有权”后加上“且有责任协助实现”或“且有责任实现”。在1948年10月6日第三委员会第95次会议上,张彭春指出,联合国的目的不是确保个人的私利,而是努力提高人类的道德地位。有必要宣布个人的义务。因为只有意识到自己的义务,才能使人达到较高的道德标准。在1948年10月7日第三委员会第96次会议上,张彭春认为,《宣言》第一条应保持不变,构成该条的两句话不应分开。第一句对权利的宽泛表述和第二句对义务的含义,达成了良好的平衡。
  从中国文化出发,张彭春特别强调民生。在人权委员会第14次会议上的发言中,他提出应当在《宣言》序言和其他地方写上“免于匮乏的自由”。在人权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的发言中,他主张在第8条提及民生和工作。1948年11月17日巴黎夏乐宫第三委员会第143次会议上,他将第22条第1段表述为:“人人有权享有足以满足其家庭和自身需要的生活,包括获得所需食物、衣物、住房、医疗和社会服务;人人有权在失业、生病、残疾、寡居、年老或因不可控情况而无法维持生计时获得保障。”
  在涉及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分歧时,张彭春特别强调宗教宽容。在1948年11月9日第三委员会第127次会议上,张彭春强调:必须从真实的视角来研究宗教表达的问题。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个问题,他希望首先向起草委员会解释中国人是如何处理宗教问题的。他指出,中国哲学本质上是建立在对统一原因的坚定信仰之上的,但在人文层面上却是以多元宽容的方式来表达。中国哲学认为,人的行动比形而上学更重要,生活的艺术高于对生命原因的认知。人要证明神的伟大,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这个世界上证明一种模范的态度。在中国哲学家的眼中,宽容是一种多元的宽容,体现在思想、良知和宗教的各个领域。如果人们想要把人与人的关系建立在仁义的基础上,就应该受到这种宽容精神的启发。
  他还特别向《宣言》起草委员会专家推介中国公职人员的考试制度。
  在人权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第9次会议上的发言中,张彭春倾向于将第29条的最后一句改为大会秘书处大纲草案(E/CN.4/AC.1/3号文件)第31条第2部分:“公职人员的任命应通过竞争性考试。”他强调,随着公共职能越来越多且越来越重要,所有人都应有权通过担任公职来参与公共生活。他回顾了中国在这方面的经验,指出公职人员的竞争性考试在中国已经存在了几个世纪。他认为,“自由竞争考试”应被视为通往真正自由民主的途径之一。当被问及中国竞争性考试的复杂性和数量是否在一定程度上使普通人无法进入政府,因为他们无法获得通过这种考试所必需的教育时,张彭春解释说,在他看来,这不是对中国历史的正确解释。他认为在既定的社区生活中,竞争性考试是一种给予所有人进入政府平等机会的方式。他认为竞争性考试也是实现人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应当提及。
  从中国文化出发,张彭春强调教育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重要性。在1948年6月10日人权委员会第67次会议上,他提议通过以下草案:“1.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免费基础教育和根据成绩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2.教育的目的应是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在1948年6月10日人权委员会第68次会议上,张彭春请求参会各方支持教科文组织代表所阐述的“基础”教育概念。他指出,在某些国家,成年人在进行强制性成年教育之前没有获得小学教育的机会,这种新型现代化观念特别适合这些国家。他赞同英国代表的意见,应删除“义务”(compulsory)一词。他认为,在这一短语中省略“基础”一词将是可悲的。他敦促委员会在“初级”之后插入“和基础”,以考虑到成人文盲的受教育需求。在1948年6月11日人权委员会第69次会议上,张彭春提出以下内容:“教育的目的应是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促进国际善意。”
  从中国文化出发,张彭春认为实施《宣言》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对人进行教育,促进人的发展。在1947年6月19日人权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第11次会议上,张彭春引用了中国谚语:“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他认为,制定发布《世界人权宣言》的意图和目标“应该是培养更好的人,并不仅仅是为了惩罚那些侵犯人权者。权利必须由法律来保护。但法律也必须能够促进人的至善。他们应该强调通过教育和道德手段来促进人权的扩展和精细化。实施不能仅仅意味着惩罚,而且应该是人全面发展的手段”。在1948年6月9日人权委员会第51次会议的发言中,张彭春指出:“重点不应放在约束人们上,而应放在教育他们上。所有社会和政治教育的目的是自愿承认他人的权利。委员会的理想不应该是施加限制,而是所有人自愿承认他人的权利。这就是《宣言》应该表达的理想。”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第91次会议的发言中,他指出:“一个人必须不断地意识到他所生活的社会中的其他人,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教育过程,男女才能够意识到《宣言》所赋予他们的权利的全部价值和对应的义务;只有在那一阶段实现之后,那些权利才能在实践中得以实现。所以,《宣言》应该尽快被作为人类教化的基础和项目而予以认可。”

  在多元文化中求同存异达成国际人权共识

    在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不同文化和意识形态之间的分歧甚至冲突。但张彭春认为,只要坚持宽容和求同存异的原则,就有可能就《宣言》的内容达成国际共识。
  在经社理事会第69次会议上的发言中,张彭春指出:在世界三四十个《宪法》中,都包括了人权。这一事实表明,尽管哲学或意识形态存在差异,但仍有可能达成很大程度的协议。
  为了消除《宣言》起草过程中关于人性善恶的争论。在1948年10月7日第三委员会第96次会议上,张彭春支持比利时代表的建议,删除“根据自然本性”(by nature)这一表述,这样就可以排除任何神学问题。他也同意黎巴嫩代表的建议,删除“生而”(born)一词,因为它会使人想起卢梭和性善论。在1948年10月9日第三委员会第98次会议上,张彭春敦促委员会不应再讨论人的本性问题,而应以十八世纪哲学家的工作为基础。他认为委员会应同意以“all human beings are free……(所有人都是自由的……)”开头的案文,用“hu-manbeings”来指人的非动物部分——如黎巴嫩代表团所提议的,并应同意删除比利时代表团所提议的“根据自然本性”一词。如果删除“根据自然本性”这一表述,相信上帝的人仍然可以在此条强有力的开篇断言中发现上帝的观念;同时其他有不同观念的人也能够接受该文本。在1948年10月11日巴黎夏乐宫第三委员会第99次会议上,张彭春指出,如果删除“生而(born)”一词,就不会出现人权始于出生还是始于受孕的问题。但是,如果委员会大多数成员希望保留“出生”一词,他建议就插入“并保持”一词进行进一步表决。
  在1948年10月7日巴黎夏乐宫第三委员会第96次会议上,他指出,中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很大一部分,其理想和传统与基督教西方不同。这些理想包括良好的举止、端庄得体、礼仪规范和对他人的体谅。尽管中国文化将礼仪作为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中国代表不会提议在《宣言》中提及礼仪。他希望委员会的同事们能表现出同等的考虑,撤回那些可以产生形而上学问题的修正案。对西方文明来说,宗教不容忍的时代也已经结束。
  在1948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第182次全体会议的发言中,他指出:在关于《宣言》的漫长辩论中,只要代表们关心、维护人权,他们就会达成一致意见。分歧纯粹是由于对政治性质的关注。维护人权的首要条件是包容世界各地的不同观点和信仰。顽固的教条主义加剧了纷争,为纷争提供了思想基础,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在当今时代,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几年里,出现了一种强加某一标准化的思维方式和单一的生活方式于他人的倾向。通过这种方法,要取得平衡,只能以背离真相或使用武力为代价。但是,无论使用何种暴力手段,以这种方式实现的平衡绝不会持久。如果要维持人类社会的和谐,拯救人类本身,每个人都必须本着真诚包容的精神,接受其同胞的不同观点和信仰。
  在人权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第12次会议上的发言中,他希望保留第一条中的“All men are brothers(所有人皆为兄弟)”的表述。在人权委员会起草委员会第13次会议上的发言中,他建议将第1条改为:“四海之内皆兄弟。作为大家庭之成员,人人均有理性与良心,人人均享有自由,拥有平等的尊严与权利。”将第2条修改为:“他人拥有平等的权利,彼此权利相互限制。人也负有对社会的责任,通过社会,他才能够在更大的自由中发展自身的精神、思想与体魄。”在1948年10月7日第三委员会第96次会议的发言中,他指出,第一条第2句呼吁人们以兄弟情谊的精神彼此相待,这种态度与中国人强调礼貌和善待他人是完全一致的。只有当人类的社会行为上升到这一水平时,他才是真正的人类。“四海之内皆兄弟”与当代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存在着文化上的相通之处。

当代启示

    张彭春在七十多年前提出的这些思想,对当今世界人权思想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值得我们深入发掘和认真思考。
  首先,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国际人权道德和法律规范,并不是由某一特殊文化单方面宣布的,而是在多元文化的相互激发、相互滋养的互构过程中形成的。在这一互构过程中,各种文化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特别是在构建强调人人平等享有权利的人权规范的过程中,更应当强调各种不同文化的平等参与,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文化的发声权利。在这方面,张彭春反复阐明《世界人权宣言》不能只反映基督教的文化观念,也应当包括中国儒家文化的理念,并通过历史事实指出了西方近代文化启蒙已经受到了中国文化的深刻影响。他所强调的这些原则,同样适合于当今世界人权规范的发展。如果人权规范连不同文化的平等参与权都不能保障,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权规范,而只会沦为霸权规范。
  其次,在多元文化互构世界人权规范的过程中,肯定会出现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甚至冲突。在处理文化冲突的过程中,是在文化上恃强凌弱,还是求同存异,是《世界人权宣言》能否成功制定的关键所在。张彭春在参与和领导《世界人权宣言》制定的过程中,反复强调文化宽容,通过求同存异达成共识,排除那些可能引起不同文化间争议的表述,从而使这份国际人权文件为各种不同文化所接受。这为当今处理人权问题上的国际争论建立了值得效法的范式。建立人权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各国人民和睦相处,宽容可凝聚人心,而固执己见则强化对立,最终只能通过武力解决争议,这违背了制定国际人权规范的初衷。
  最后,处理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不仅要讲理性,而且要讲良心。张彭春反对将人权的主体定义为自私自利的孤立个人,而认为应该培养人们相互关心、互助互利的道德素养,在主张自身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他建议将“四海之内皆兄弟”写入《宣言》,强调制定《宣言》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教育。这对于当今世界将人权工具化、政治化的倾向,无疑是具有先见之明的衷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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